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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家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10页(514字)

1934年6月30日制定的《瑞典国家银行法》。共5章34条。该法明确国家银行为直属国会的官方组织,直接对国会负责,按照宪法经营银行业务。国家银行资本金为10亿克朗。国会有权决定支配国家银行每年的净利润。

根据该法的授权,国家银行是唯一的法定发钞机构。并且可以经营下列银行业务:收售黄金、白银;收购和出售一年内到期的外汇;收购或出售瑞典政府公债及政府部门债券,其他瑞典债券,易变现的外国政府公债及其政府部门债券等;办理票据贴现及凭公债、股票、证券抵押放款等信贷业务;向外国银行借款,或贷款给外国中央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外国银行存款,并接受国外银行有息或无息存款;国家银行可在总行及其分支行接受无息即期支票账户存款;代理国库;享有因瑞典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账户分配给瑞典的特别提款权,并承担相应义务;保管金银、公债、股票等。

国家银行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只接受来自国会有关国家银行经营管理的指示。董事履行职责时只对国会或其财政执行委员会及其监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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