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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5页(522字)

金融监管管辖的金融机构范围和对象。一般来讲,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管辖范围主要是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这些机构的特点是能够吸收企业活期存款和社会公众存款(支票账户存款),能够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零售贷款)。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或金融体系动荡之后,认识到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外存在大量不受监管的“自由港”或“灰色地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将形形色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当局注册审批的范围,同时规定这些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法规和政策,并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这样,使得监管范围除了由商业银行扩大到所有“信贷机构”外,还将过去不受官方监管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如财务公司或专业金融公司、投资银行、抵押贷款机构、消费信贷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不动产贷款机构、投资信托机构等,同时也开始对商业银行的投资附属机构(包括非金融附属机构)进行监督。对于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由于它们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发放贷款,所以一般都没有列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统一监管的范围。对这些机构,或是另有官方监管当局负责管理,或是由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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