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74页(241字)
“记名支票”的对称,亦称“来人支票”。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对支票的任何持有人付款,其转让或向银行提取现金无需背书手续。不记名支票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委托银行转入收款人的存款账户,银行经核对印鉴后即付款,也就是见票即付。《统一支票法》规定,在不记名支票上也可以作成背书,背书人需要负担保付款的责任,但该支票并不因此而成为记名支票,仍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