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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背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7页(344字)

亦称“从属信用证”。出口商(中间商)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或有关银行以该证为依据,另外开立一份条件基本相同的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另开的信用证称为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原信用证的受益人。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均为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时所使用。新证与原证不同点是: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开证申请人是原受益人;金额单价减少;有效期缩短;如中间商不愿露出实际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托运人作成中立人名称的提单。供货人收到对背信用证,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经当地议付行寄第二开证行,由出口商(即中间商)按原证另制发票,经第二开证行调出原来发票,将单据寄第一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完成一笔中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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