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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34页(330字)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会计核算。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属于自己的一定财产抵押的一种贷款形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以抵还贷款本息。发放抵押贷款或清偿时,会计部门应根据信贷部门的通知办理登记或销记“待处理抵押品”表外科目账务。抵押贷款逾归还,按逾期贷款有关规定办理。如逾期一个月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根据合同协议由信贷部门作价变卖处理其贷款抵押品后,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如抵押物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本金和利息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处理的抵押物款项低于贷款本金,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中核销本金,应收利息和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账准备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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