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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行不动产分有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3页(410字)

信托机构受房地产(主要是地主)开发商的委托,代其向公众发行不动产分有证以出售土地来筹集开发资金的业务。用发行“不动产分有证”的方式出售土地,一般是土地所有人缺乏开发资金,但又不愿放弃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采用。用这种方式出售土地后,产权并不交给购买者,而是由一中介机构集中掌握,同时租给出售人使用,一定时期后再将售出土地赎回。信托机构办理此项业务的方法是:委托人将自己欲出售土地的总价格划分为若干份一定金额的“分有证”,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出售;售完后委托人将土地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同时委托人再作为承租人将土地租回进行开发,并向信托机构支付租金;信托机构将收到的租金扣除手续费及有关费用后,作为投资收益,分配给“分有证”购买者;待委托人赎回“分有证”后,信托机构再将土地产权交给委托人。可见“代理发行不动产分有证”只不过是信托机构办理不动产信托业务过程中的一项辅助性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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