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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5页(402字)

充当受托人的法人。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公司、信托银行和银行内部设立的信托部等。其中,信托公司和信托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而银行的信托部通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根据信托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同,可分为兼营信托机构和专营信托机构。在兼营信托机构中,多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兼营,有的是以银行业务为主,兼营信托业务;有的是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银行业务,如日本的信托银行。在实行银行业和信托业分离的国家,法律不允许设立兼营信托机构,中国即实行这种分业制度。专业信托机构是指专门办理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它们办理的信托业务是包括代理业务在内的广义信托业务。信托机构所办理的信托业务中,金融信托占绝大部分,贸易信托和保管信托所占的比重较小,因此人们把信托机构列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能因此而认为信托业务都属于金融业务,如单纯的贸易信托和保管信托并不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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