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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住房储蓄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55页(510字)

德国独特的专业银行。1929年政府通过了“住房储蓄银行法”,提出了“人人有自己的四面墙”的口号,住房储蓄银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1988年,德国共有31家住房储蓄银行(其中13家是州政府办的,18家是私营的),专门吸收居民的住房储蓄存款,并向存款者发放建房、买房或住房改建的贷款。1970~1985年,德国的住房投资总额中约有1/3是来自住房储蓄银行发放的贷款。1988年,31家住房储蓄银行吸收的存款占全国储蓄存款总额的20%。住房储蓄银行实行“自助与集体互助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原则和“住房抵押”原则。自助与集体互助为主,指参加住房储蓄的人首先和住房储蓄银行合签一个合同,写明所需贷款总额、自己储蓄的数额、偿还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等,银行则提供种种优惠条件。政府补贴为辅,指政府采取的减税等鼓励措施,凡用于建房、购房或改扩建、维修住房的费用,可先从所得税中扣除,与住房储蓄银行签定的合同中规定的存、贷款本息免征所得税。住宅抵押,指为了确保住房贷款者能按时偿还贷款,住房储蓄银行贷款时以借款人住房为抵押。上述三个原则使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得以蓬勃发展,也能够基本上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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