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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7页(405字)

日本于1971年4月1日颁布,1981年6月1日进行最后修订,旨在谋求对存款人的保护,确立金融机构返还存款等的保险制度,以便维持信用秩序的法律文件。依据该法建立由大藏大臣监督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资本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必要时,经大藏大臣认可,可增加其资本。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进行保险。吸收存款金融机构须在营业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一旦发生风险,存款保险机构将负责赔偿。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认为为了支付保险金而有必要时,在政令确定的金额范围内,经大藏大臣认可,可从日本银行借入资金。该法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余款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运用:国债和其他大藏大臣指定的有价证券的保有;向大藏大臣指定的金融机构等存款;其他大藏省令确定的方法。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保险事故的通知、支付的决定、支付的公告及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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