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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7页(377字)

1988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的规定。颁布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规定主要包括机构管理、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违法处理等内容。规定要求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办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得作为银行或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其业务活动应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明确提出城市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和平调其财产、资金,不得强令其贷款和投资。还规定城市信用社市联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机构。市联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独纳税,具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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