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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杜县(市)联社财务会计工作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8页(436字)

为了完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财务账务管理,全面准确地反映联社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并于1990年4月19日印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财务会计工作若干规定》。该《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主要内容有:①县(市)信用合作社联社,不论是否办理业务,均视同一级业务核算单位,使用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办理年终决算。②县(市)联社营业部,是联社的组成部门,但要单独核算,不得与联社财务相混淆。③县(市)联社统筹使用的各项基金、管理费用应使用“085联社统筹资金”专用科目核算,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支,节余留用的原则。④联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基金的管理情况,损益明细表应随同信用社决算汇总表一并上报上级行。⑤联社兼办业务的,财务收支应使用信用社损益类有关科目核算,少提或不提管理费用。联社筹集的管理费用年终有结余,可留下年使用。⑥联社的财务收支,必须有专人管理和核算,联社年终决算时,原则上不应出现损、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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