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57页(214字)
①承保人按保险经纪人要求的保险数额全部接受并签署的保险。在伦敦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遇到要求承保人接受的承保份额超过或不是承保人愿意接受的份额时,按照惯例,保险经纪人可对各承保人的承保数额按比例地予以调整,以使各承保人的承保份额同保险经纪人要求的数额完全相符,并为承保人最后接受的保险数额,即称之为“全部签保额”。②在分保业务中,保险人常用“全部签保款”代替“全部承保额”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