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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学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81页(333字)

研究再保险契约性质的一种学说。其有关学说较多。大致可以分为合伙契约说和保险契约说两种。前者认为,再保险契约并不是保险契约,而是一种合伙契约,即以分散风险为共同目的的合伙契约。签单保险人凭此可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而再保险人获得再保费收入。如此,双方在一定的金额下,为各方获取利润减轻损失这一共同目的而约定共同经营,成立民法上的合伙契约。后者主张再保险契约为保险契约的一种,而不是合伙契约。此学说又可分为原保险契约说与责任保险契约说。原保险契约说主张再保险在性质上应与原保险合同相同,如原保险是人寿保险,则其再保险也是人寿保险。责任保险论认为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以签单公司的给付责任为保险标的,此说成为法学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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