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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6页(236字)

《1983年10月1日伦敦协会定期船舶条款》中有关承保责任的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在确定被保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应把船舶的保险价值作为船舶修理价值来对待,即修理价值超过保险价值,则推定全损成立。中国船舶保险条款对此作了相似的规定。推定全损条款又规定,船舶推定全损只能是一次事故的结果,即船舶推定全损是按一次事故的损失额来计算的;同一航程中发生几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不能加在一起计算。中国船舶保险条款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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