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增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6页(336字)

海上保险对已经投保的货物或船舶再行估价的特别条款。货物的增值保险,按到岸价格成交的货物,由卖方办理保险,保险金额一般是按发票价值加以确定的;当这一保险金额同买方预计的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市场有差距时,买方可以按估计的差额向原保险人加保。这种保险通常按原保险单同样的保险条件,增加一定的保险金额,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同原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合并在一起计算赔款。船舶增值保险,船东在投保船舶险时,往往将保险金额定得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但船舶遭到全损,船东就得不到十足的赔偿,发生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等,被保险人就要自行承担不足额部分的责任。为取得上述各种不足额部分的保障,被保险人可以对已保险的船舶加保增值保险。

上一篇:退费条款 下一篇:推定全损条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