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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50页(273字)

以承保群因疾病、火灾、洪水及中毒造成的死亡灭失为保险标的的养殖保险。保险对象为国营、集体养殖场和以商品生产为主的养鸡专业户,具有正常的养鸡设备和技术,饲养数量在100只以上健康的鸡只,必须全部参加保险。保险责任:因鸡瘟、新城疫、鸡霍乱及其他传染病死亡,染病死亡,火灾、洪水及中毒造成的死亡灭失。保险期限:肉用鸡60~80天,蛋鸡365天,后备蛋鸡140天。保险费按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以每只收取定额保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鸡只死亡,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鸡只赔偿金额赔付,并要规定正常死亡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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