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等待期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8页(407字)
信用险的被保险人从遭受损失或造成损失事件发生到获得保险赔偿所等待的一段时间。所有信用险保单都规定,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早于保单规定的赔偿等待期结束。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等待期不同:对于买方破产,保险公司通常在证实买方确实破产或确定其不具备偿付能力后,即可定损核赔;对于买家拖欠,内贸信用险多规定3个月等待期,出口信用险多规定4个月或6个月等待期;对由于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付款期限后4个月;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货物出售或处理完毕后一个月;由于贸易纠纷引起的买方拒付货款,保险公司一般不马上受理索赔,只有等纠纷解决后才予以定损核赔。规定赔偿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给被保险人留出一段时间,以便采取应当采取的催收措施,尽力收回债务。只有在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均告无效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