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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交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96页(230字)

亦称“分保交换”或“再保险交换业务”。建立分保关系的保险人之间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将各自承保的分保业务,按业务的成绩和保费数量对等地进行互换。其目的在于保持双方保费收入和盈利不致减少,同时进一步分散风险,降低费用开支。一般用于同类合同,但也有不同类业务进行交换的情况,如以水险业务交换火险业务,因为这两类合同通常总保费较大,稳定性较好。互惠交换适用于比例分保合同,非比例分保合同和临时分保业务一般不能用于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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