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4页(313字)
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共计12条。主要内容:①“海事请求”的含义。②悬挂任一缔约国旗帜的船舶可因任何海事请求在任何缔约国管辖区域内被扣留。③请求人可扣留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在发生海事请求时属于该当事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但光船租赁的承租人应对与该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④船舶只能由执行扣留的缔约国法院或适当司法机关扣留。⑤法院或其他适当司法机关应在提供充分保证金或其他保全之后,允许释放在其管辖区内扣留的船舶。⑥扣船国家的法院就该扣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的几种情况。⑦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则被告可以申请释放船舶,或发还保证金,或其他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