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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商律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7页(266字)

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由修订法律馆在宣统元年《商律草案》基础上修订。其中,第二编“商行为”部分内有损害和生命保险;第七章为“损害保险营业”,分总则、火灾保险营业、运送保险营业三节;第八章为“生命保险营业”,明确“损害保险业者谓担任填补因偶然之一定事故而生之损害为业者也”,“生命保险业者谓担任关于人之生死支付一定之金额为业者也”。其内容主要有:保险证券记载事项、保险标的利益、责任与除外责任、保险价额的确定、契约之缔结、失效与解除、赔偿与索赔时效等。此法因清皇朝的覆灭而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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