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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寿保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7页(283字)

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于1931年参照日本《简易生命保险法》草拟,呈立法院审核,旋因“九·一八”和“一·二八”事变影响而搁置。1933年再次报批,数度审议,历时两年,1935年4月26日经立法院第14次大会通过,同年5月10日明令公布,共38条。规定简易人寿保险为国营事业,属交通部主管,其他保险业不得经营,由邮政储金汇业局管理,并指挥各邮政储金汇业分局或邮局经理之。以邮政储金汇业局为保险人,依法承担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还规定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年龄上下限、保险积存金的运用和税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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