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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施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7页(190字)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7年1月11日公布的实施细则。计有19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保险业,应依公司法及其附属法令各规定;相互保险社组织应依愈来愈少地及其附属法令各规定;凡在保险业法施行前已设立之保险业,某些不符合保险业法者,限期依法补办手续、修正或改组等;保险契约应用中国文字;由实业部设置保险监理局负责监督保险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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