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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保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52页(198字)

1925年9月18日由前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的保险法规。条例规定:除合作保险外,所有各种保险都归国家专营。除国家保险总局经营,任何单位都不准办理保险业务。全部业务都按照全苏统一的规章和费率办理,资本由国家保险总局掌握,而各加盟共和国国家保险局为苏联国家保险管理总局的代表机构,但各加盟共和国保险局在业务和财产上享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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