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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76页(369字)

见到票据后,定期付款本票(即注期本票)的持有人为确定到期日,向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作见票记载的票据行为。本票中特有的制度。见票的程序分为见票提示和见票两个步骤。见票提示指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的持有人应当在提示期间内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见票提示应向出票人作出,如果本票上规定了担当付款人,则应当向担当付款人作出。见票指出票人应于见票后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名,写明见票日期。该本票的到期日即从该日算起。出票人未载明见票日的,则推定以法定见票提示期间之末日为到期日。如果在持票人作见票提示之后,出票人拒绝在本票上作见票的记载,则持票人应在提示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开始行使追索权。见票主要是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同时,见票提示又是保留此种本票持票人追索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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