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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36页(331字)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规定。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然后由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有一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③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者吊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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