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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36页(300字)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审核后报司法部,然后,由司法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应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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