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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36页(641字)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首先向省、市、自治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须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②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③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④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须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⑤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务准则。在该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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