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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B股发行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46页(430字)

发行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B股发行人应达到下列条件:①设置或已发行一种人民币普通股票,外资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不得超过35%;②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③发行前一年末,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拟发行的B股规模能保证其有足够的流通性;④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书面性文件,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政策规定;⑤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股的年度股息红利额,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⑥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⑦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⑧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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