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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B股业务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48页(345字)

律师事务所从事B股业务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主要有:①必须有3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②律师事务所获取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后,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③当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律师因调离、吊销资格证书或停止从业资格等原因不满3名时,应及时向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司法部与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3名以上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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