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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N股业务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56页(264字)

从事N股业务的中国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除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国有关律师的规定外,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审核报司法部,经中国司法部会同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具体条件有:①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2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3年内没有受过处分;③经过中国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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