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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02页(280字)

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以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它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破产财产无利害关系。其职权主要有:接管破产企业、要求和接受破产人提出的有关财产状况的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接管破产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询问破产财产和企业业务状况;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所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处理;制订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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