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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信托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48页(608字)

基金组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之间就基金资金信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有关事项所签署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在信托关系中,基金组织是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是受托人,基金资金是信托的对象。在公司型基金中,委托人是基金公司;在契约型基金中,委托人是基金持有人,投资者一旦购买了基金证券,也就认可了基金信托契约。基金组织区别于与股份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就在于它的资产是通过信托关系委托给他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契约型基金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在于这种信托关系。因此,信托契约,是投资基金的标志性关系。

投资基金的信托契约内容,主要包括:①基金的名称、信托契约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及有关问题。②基金的类型、基金证券面值总额、单位面值及单位总数、发行时间与续存期限、是否追加发行及有关事项。③基金资金的信托总额、投资方向、投资政策、投资限制及有关事项。④基金收益的受益人、基金收益分配政策、分配时间、分配方式,受托人的费用、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⑤基金账户的设立、审计、检查和保密,财务信息和资产变动信息的披露。⑥基金持有人、基金组织、受托人、保管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⑦契约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契约修订变更的程序及处理事项,契约终止后的清算处理等。⑧契约的解释权与生效日。⑨委托入和受托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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