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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管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50页(513字)

受托保管基金财产的基金保管人。各国证券投资信托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信托资金应交给基金保管公司保管,以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信托财产的挪用、流失。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和现金存放于保管公司,保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日本、德国的证券信托法规定,保管公司是基金信托契约的受托人,基金信托财产应由保管公司保管,保管公司根据经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指示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处理信托资产的投资组合事务,并对经理公司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基金保管公司一般由金融机构担任,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保管公司根据保管契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行使下列职责:①设立独立的基金专用账户,对基金的所有信托财产和证券投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②依照信托契约和经理公司的指示,调拨、分配、处分基金资产及其投资的证券组合。③处理基金受益凭证的赎回及签证事宜。④监督经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如认为经理公司的指示违反信托契约或有关规定,可不依经理公司的指示办理,并向证券管理部门呈报。⑤对受托管基金资产的经营好坏及盈亏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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