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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4页(978字)

巴西的金融监督与管理机构是双重的,即国家货币委员会和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由财政部长任主席,计划部长任副主席,由总统任命;委员是由农业部长、内务部长、工商部长及联邦政府直属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经总统任命的其他8名委员组成。货币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信贷、外汇政策,协调国民预算和金融政策等。

巴西中央银行成立于1964年,当时叫巴西共和国银行,1976年改为现名。它是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国家货币委员会制定的货币、信贷、外汇等各项政策,管理信贷,控制国营银行的贷款规模,管理私人银行的贷款计划,并负责货币发行。它不办理具体银行业务,也不直接代理国库。国家金库业务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办理。

巴西的商业银行十分发达。现有商业银行约200家,1万多个分支机构,分为联邦及州属的国营银行和私营的商业银行。联邦所属的国营银行,最重要的是巴西银行,它是中央银行的代理行,受托代理国库并办理具体事务,代政府发行公债及其他有价证券,还具有投资银行和开发银行的职能并办理有关业务,还设有外贸局负责审批进出口和出口优惠信贷业务等。州属的商业银行有22家。

专业银行是政府支撑的国营开发性质的银行,分联邦和州政府所属两种。州属的专业银行,分别设在各州内。联邦属的专业银行,主要有国民经济开发银行、国民建房银行两家,投资银行约有40多家,分国营投资银行和私营投资银行两种。这些银行都办理商业银行业务。巴西还允许外国银行对投资银行参股。

储蓄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也分联邦属和州属两种。联邦所属的储蓄银行只有一家,除与其他储蓄银行一样,都办理存、放款和建房贷款业务外,还发行不动产抵押证券、管理企业雇员保险基金、代管某些部门的财务基金等业务。

巴西还有许多其他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经销公司、不动产信贷公司等等,种类很多,比较发达。巴西还有证券交易所,设有证券委员会,负责依据法律促进、管理和监督证券交易所及其辅助机构的正常经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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