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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3页(1106字)

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有金融管理局、货币委员会、投资局、中央公积金局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1971年1月1日成立,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执行货币、信贷、外汇政策促进新加坡发展成为一个拥有以发达的工商业为基础的现代金融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实施金融货币政策;接受政府存款,代理政府发行国库券和其他政府债券,管理国债和国家外汇储备;依据有关法律,审批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并进行管理、监督、稽核;管理和干预金融市场;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接受存款,并以“最后贷款人”身份向他们融通资金;依据《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行管理和监督;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但不是发行的银行。因此,金融管理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所以被认为是“实际上的中央银行”、“不发行货币的中央银行”。新加坡货币委员会,成立于1967年6月12日。它是决策机构,常设机构是新加坡货币局。其任务是办理货币发行,以及维护货币的完整,防止伪造,确保新加坡在任何时候都有资产作后盾。为了管好和用好这些资金,新加坡总理和内阁部长组成了董事会,对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成立于1955年7月,是政府推行中央储备金制度的产物。该制度规定,凡在新加坡有薪金收入者,都必须按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央公积金局,存款人退休或因残废无法劳动时,便可用这笔储蓄维持生活。交存比例由1955年开始时占月薪5%,到1986年提高到50%。中央公积金局将聚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和不动产投资;1968年之后又扩大到用于购买公共房屋,投资于私人住宅产业,交付保险费等。

新加坡的专业金融机构主要有:①证券银行。它不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而是经营各项金融媒介业务。②金融公司。它的传统业务是住房贷款、机动车辆贷款、租赁融资和设备贷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即股东投资和吸收存款。它主要办理定期存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档次的存款利率,这是它吸收存款的优势。③货币经纪人公司。是在银行同业融资市场上作为中间人,为银行之间买卖外汇和流通存单或者拆借资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④代理融资公司。是以购买贸易公司书面债权的方式,向贸易公司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⑤股票交易所。1973年5月24日,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正式成立。它是一个自主管理的实体。只有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的公司股票,方能在交易所内成交。⑥证券业理事会。成立于1973年,其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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