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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6页(1155字)

韩国的中央银行是韩国银行。它是依据“韩国银行法”于1950年6月建立的“无资本特殊法人”。其利润,首先用于补偿资产折旧,然后把5%提成为法定公积金;在当局承认下,可以拥有特定公积金,但其余部分纳入当局的一般岁入。对会计年度中发生的损失,首先用公积金来弥补,不足额由当局报销。韩国银行由政策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金融通货经营委员会是最高政策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设总裁和副总裁各1人和理事5人,下设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的银行监督院。韩国银行的权利和职能:①信用管理职能。具有各种信用管理的权利和手段。②“发券银行”。是韩国唯一的有货币发行权的银行。③“银行的银行”。④“政府的银行”。承担“国库金”保管和出纳业务,处理公债的发行、登记和偿还财政债券,接受和保管当局有价证券。金融通货经营委员会是通货信用政策的制订机构,也是指示监督机构。该委员会在“韩国银行法”所规定的条款范围内,可以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并且执行职务可以发布一切必要的规定和指示,对一般银行具有各种管理权利。

1953年12月30日制定并公布的“韩国产业银行法”,经多次修订,逐步得到完善。该法明确规定产业银行的宗旨是“遵照国策,为产业的恢复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和管理重要的产业资金。”产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有四个来源:①韩国当局从财政资金中拨出来交给产业银行使用的资本金和特别预备金。②产业银行的借款。包括财政资金、外国借款和对应基金。③产业银行对内对外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④产业银行吸收的存款。

韩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生命保险公司、损害保险公司、共营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韩国开发金融公司”,以及“韩国”、釜山、大韩、汉阳、中央、光洲、东海、东洋、汉城、岭南等投资金融公司等。

韩国的金融市场分为有组织、制度化的金融市场和非组织、非制度化的金融市场。所谓有组织、制度化的金融市场,是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短期货币市场和由产业银行、保险、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市场所组成的长期资本市场。这种市场结构的特点是:①有价证券市场虽然在筹资中起很大作用,但企业的资金需求仍过分依赖间接金融。②银行金融机构实现了专业化,而且专业金融比重过大。③银行金融机构过分依赖于“中央银行”的借款。④在实行金融政策中,当局采取了十分直接的信用管理方法。

韩国的利息体系,是由制度化的利息和非制度化的货币市场利息形成的“二重结构”。“韩国银行”有各种不同利息,商业银行也有各种不同的存、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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