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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5页(794字)

亦称“国家主权豁免”。日于它往往是以国家财产的豁免问题被提出来,所以通常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司法管辖豁免,非经外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将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亦不得强制它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或为其他诉讼行为,也不得对其在该国境内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主动作为原告还是自愿作为被告,未经其明示同意,该国法院的判决仍不得对其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按照目前已有的有关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规定,一国在他国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情形主要有:涉及国家从事商业交易的诉讼;涉及外国国家在法院地国缔结或履行的雇佣合同的诉讼;涉及不动产权益,或者对不动产的占有或使用,或者由此产生的任何义务的诉讼;涉及国家通过继承、赠与或对无主财产占有方式取得的对动产或不动产任何权益的诉讼;涉及专利、商标、着作权、工业设计、服务标志或商业称号及其他类似权益的诉讼;涉及对诉因产生时正用于或拟用于商业目的的国有船舶提起的对物之诉,或为执行与该船舶有关的请求权而提起的对人之诉;涉及国家对有关税收所承担义务的诉讼。不享有执行豁免的情形主要有:被执行的有关财产正用于或曾用于请求所依据的商业活动;执行涉及到确认对违反国际法所取得的财产之权利,或对同违反国际法取得的财产进行交换的财产之权利的有关判决;执行涉及到确认对通过继承,赠予方式取得的财产之权利,或对置于法院地国不动产之权利的有关判决(使领馆不动产除外)等。在强制执行问题上,一些持限制豁免立场的国家给予外国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以特殊待遇,它们的有关财产只有在其所属国家明示放弃执行豁免时才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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