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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4页(732字)

外国主权国家及其财产、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及外交人员、某些国际组织等享有免受国内行政管辖和司法管辖的特权,其主要方面和核心内容是免受国内司法管辖(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的特权。这种管辖的豁免,在理论上,是基于国内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为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和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而必需的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或放弃。豁免权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外交及领事豁免权、国际组织豁免权等。外交及领事豁免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及其原则,或有关国家间的协议,为使外国的外交代表、领事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按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国使馆及外交代表所享有的豁免权包括:①刑事管辖的豁免。②行政管辖和民事管辖的豁免。但对外交代表在其职务以外进行私人经济活动所引起的诉讼案件不予豁免。③关税、捐税的免除。④免除外交代表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但不排除在派遣国的同意下,外交代表可以适当的方式为特定案件作证。⑤其他豁免权,如外交代表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担任陪审员、参加消防等);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外国领馆及领馆人员所享有的豁免权,包括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关税及捐税的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其他豁免权。外交及领事豁免权是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和接受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派遣国可以明示、直接的方式放弃这种豁免权,但对民事管辖豁免或行政管辖豁免的放弃,不能视为对判决的执行也默示了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仍须另作明确表示,否则即使在诉讼中败诉,外交及领事人员仍享有对判决执行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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