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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7页(633字)

亦称“避税地”。一般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征税极少的国家和地区。避税港得以存在的原因是,各国有权自行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及税收制度和多数国家税法存在可以利用的漏洞。作为避税港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政治比较稳定,国际航空和通迅服务便利,政府对当地商业活动的干预较少且有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纳税人可在避税港取得以下四种主要利益:减、免税利益,不受商业义务和管制的约束,没有或基本没有外汇管制,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避税港可分为三类:完全免税型避税港、部分免税型避税港和轻税港。纳税人主要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于基地公司账户下来实现其国际避税目的。基地公司是指那些设立在避税港而实际由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跨国纳税人利用这种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具体方式有三种:①利用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将所得由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纳税。这种方式常和转移定价及不合理地分摊成本与费用等手段相结合使用。②以基地公司为信托公司,将利润集中于避税港,免缴或延迟缴纳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③以基地公司为信托公司,将有关财产的经营所得挂在信托公司名下,逃避经营财产所在国的税收。目前国际上着名的避税港有百慕大、巴哈群岛、凯曼群岛、荷属安第列斯群岛、希腊、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爱尔兰、哥塞岛(Guemsey)、杰西岛(Jersey)、直布罗陀、利比亚、斯里兰卡、瑙鲁岛以及新赫布里斯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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