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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低税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66页(363字)

香港实行低直接税率的税收制度。据1992年世界竞争力报告书估计,香港税收总额只占本地生产总值的11.25%,是报告书中36个经济体系税率最低的一个。香港的标准税率为15%。股份有限公司利得税有1.5%的附加额,加起来为16.5%。薪俸税的边缘税率从1994~1995年度开始为20%,但经多个等级累进以及最后又按标准税率后退,使全部应缴最高税额只占全部薪酬的15%。居民还可以申请用个人入息税的办法,享受个人或家庭的免税额,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分级累进税制(即超过免税额的部分,起点税阶为20000港元,税率为2%;第二税阶为30000港元,按9%征收;第三税阶同是30000港元,按17%征收;余数按20%计算征收)的待遇。实施的结果是受雇人员收入越高者,相对实际征收比例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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