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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66页(349字)

亦称“所得税”。香港的一种直接税项。凡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商业活动的任何公司、商号与团体都必须缴纳的税项。香港实行“本地来源”原则,香港居民从外地赚取赢利无须缴税;非香港居民若从香港获取利润则须缴税。按课税年度内实赚利润计算。计征时先按上一课税年度赚取的利润暂征,其后再按课税年度实赚利润进行调整。赚取应课税溢利时所需的一切开支,可依法予以扣除。公司商号被视为单一个体评税,合伙人不会被个别进行评税。非有限公司的营业利润,按15%的现行标准税率缴纳,有限公司另加1.5%的附加额,即按16.5%(自1994~1995年度起)的税率缴纳。香港这项税率以任何国际标准衡量都是偏低。非香港居民在香港从事经营所得利润,应在本人或代理人名下课税并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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