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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币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72页(401字)

香港港督会同立法局于1994年通过的法规。该条例取代了《1936年至1978年香港(硬币)令》,并就属法定货币的硬币的发行制定条文,有关1分纸币停止流通及其他事宜作出规定。

《硬币条例》共7条,其内容主要包括:①硬币的定义。在香港流通的属法定货币的硬币,均需按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命令授权发行,其设计、面额、成分、标准重量及可允许的公差均应符合上述命令。②硬币的铸造。财政司可委任某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铸造硬币。③硬币的停止使用。港督可会同行政局随时颁布命令,宣布自指明日期起,任何属于香港法定货币的硬币停止使用。④1分纸币的禁止使用。财政司根据《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的有关条款,停止1分纸币在香港流通使用。凡持有1分纸币的人士可将其交给港府库务署,换回以法定货币支付的相当于所交回的1分纸币的面值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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