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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79页(335字)

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银行业的监管的主体,根据《银行业条例》,其监管的主要职能包括:①向全部三类认可机构(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颁发、暂停和撤销牌照;1965年香港银行危机后,港英政府为了限制银行业的膨胀,曾一度宣布停止发牌(在1965~1978年间,除英国巴克莱银行经特批设立香港分行外,再没有增加新银行)。1978年,港英政府重新开始发牌,但是,从这年开始,申请香港银行牌照且已在海外注册的银行,只允许在香港设一家分行。②审批香港认可机构在香港本地或海外开设分支机构。③审查认可机构业务、财务状况和从业人员任职资格。④审查认可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流动资产、分红、坏账准备、实收资本等情况。⑤接管认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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