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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80页(710字)

香港持牌银行接受港元存款的利率上限的规定。1964年7月,为制止银行通过竞相提高利率吸引存款的恶性竞争,香港外汇银行公会制定了一项港元存款“利率协议”。该协议将银行分为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两大类,银行存款分为五级:外国银行存款为一级,本地银行存款依据金额分为四级。外国银行所定的存款利率为基本利率。本地银行在吸收存款时,可以在基本利率的基础上,每一级递增0.25%。利率协议曾对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1年香港银行公会取代外汇银行公会之后,对1964年的利率协议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五级银行存款简化为两级。即所有的外资银行及外资控股25%以上的原本地银行存款列为一级,其余本地银行和中资银行列为二级。二级银行存款可以比一级银行存款的利息高出半厘。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取消本国与外国银行间歧视性待遇的建议,银行公会自1991年开始取消二级制,即中资和华资银行不能以高出半厘利息的方式吸收定期存款,但所有持牌银行仍须遵守最高存款利率规则,即遵守香港银行公会授权制定的金额50万港元以下及期限在15个月以内的港元存款的利率上限的限制。随着香港金融体系的发展,香港各界对利率协议保护垄断、遏制公平竞争的批评越来越多。为此,银行界逐步放宽了利率协议的限制,1994年10月先撤销了一个月以上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1995年1月撤销了一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上限,1995年11月又撤销了一周定期存款上限。目前,银行公会仅制订一周以内港元存款利率上限,即只有持牌银行一周以内的存款利率受利率协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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