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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投资居留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4页(465字)

澳门政府于1995年3月27日正式颁布的第14/95/M号法令,即《澳门投资居留法》。4月1日正式生效。法令规定,凡在澳门作重大投资者可申请在澳门居留。可视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包括:①工业投资,自第一年投产起,其生产值或出口值应等同于本地区工业的平均水平;②设立具有创新性的工业企业,以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及多元化;③对金融、运输、咨询及酒店等服务性行业的投资;④长期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资产,其金额不低于澳门币200万元。重大投资项目的权利人一旦获准居留,与投资相关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及其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也可享有居留权。获准居留者将定期接受审查,违反法律规定者将被取消居留资格。法令还规定,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批有关申请的工作,该局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要作出相应决定。若批准申请,当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居留证。1996年4月22日修订后的《投资居留法》将居留澳门所要求的最低投资额从原来的200万澳门元降至100万澳门元,但资金要投资在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长期投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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