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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活动管制法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4页(211字)

为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和规范保险业,澳门政府于1981年底颁布的法规。法规规定,凡在澳门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均需领取牌照,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澳门元,人寿保险公司则为1000万澳门元,并需向发行机构缴纳5%的准备金。公司应设有适当的技术准备金,以作赔偿能力的保证。1982年10月,澳门发行机构成立了“保险业务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澳门保险业的管理及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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