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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5页(449字)

台湾当局为规范“中央银行”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以及预算和决算制定的法律条款。“中央银行法”于1935年5月23日首次颁布,当时全文36条。1979年完成最近一次修订,现全文5章44条。该法规定“中央银行”为台湾当局的“国家银行”,隶属“行政院”。“中央银行”的经营目标是:“促进金融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对内对外的币值稳定,于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在台湾当局的“中央政府”所在地设总行,在各地区设分行。分行的设立及撤销须经“中央银行”理事会决定,报请“行政院”核准。“中央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库”拨给,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转让。“中央银行”设理事会、监事会、总裁1人、副总裁2人。“中央银行”下设4局、4处室,即:业务局、发行局、外汇局、“国库局”、金融业务检查处、经济研究处、秘书处以及会计处。“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货币发行、外汇管理以及经理“国库”。“中央银行”的另一项主要工作是经济金融研究以及编制金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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