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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8页(547字)

台湾当局为促进和规范台湾与香港及澳门之间的经贸、文化以及其他关系制定的条例。于1997年4月2日公布,全文共6章62条。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台湾与香港、台湾与澳门保持直接往来关系;香港或澳门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航行至台湾地区,但如果出现以下某种情况时,台湾当局就可以予以限制或禁止:①可能危及台湾地区的安全;②香港或澳门对台湾的船舶采取不利措施;③船舶为内地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所租用、投资或经营。在台湾、香港或澳门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经过“交通部”的许可,可以在台湾地区与香港或澳门地区飞航,但出现可能危及台湾地区安全时,台湾当局可以予以限制或禁止;香港或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的投资,应遵守外国人投资及结汇的规定;台湾的金融保险机构经过许可,可以在香港或澳门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在维持十足发行准备及自由兑换的条件下,香港或澳门在台湾地区发行币券应遵守《管理外汇条例》的有关规定;香港或澳门的资金进出台湾地区,为维护台湾金融市场或外汇市场稳定时,应该制定管理办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台湾与香港或澳门的贸易维持直接方式;在条例实施后,如果香港或澳门的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台湾的安全时,台湾当局可以停止执行部分或全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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