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0页(293字)

秦朝确立的两级地方行政结构制度。

春秋初,秦、晋、楚等大国兼并小国,改建为县。春秋末,晋国始于边远地区置郡,面积虽大,地位却比县低。

战国时,边地日益重要,遂于郡下设县,以郡统县,三晋与秦、楚、燕等国皆出现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秦统一六国后,废分封,行郡县,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增至四十多郡。每郡置守、尉、监,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尉掌军事,监司监察。一郡分若干县,万户以上县设令,不满万户县设长,掌管全县政务。

郡、县长官皆由中央任免,不得世袭。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

武帝时,诸侯国大为削弱,郡县制进一步巩固,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地方行政体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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