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国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0页(252字)

秦始皇时,统一于地方建立郡、县上下两级政权机构。

西汉初,以国和郡并为地方高级行政区划,因称郡国制。郡直隶中央,太守由中央任免,不得世袭。国主要指分封的王国,国内可自置御史大夫以下官吏,自征租赋,自铸货币,自集军队,自行正朔,王位世袭。故国多处于半独立状态,地位远高于郡。

景帝时,继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又损黜其他王国官制、职权,降低诸王权力,不使再治民,仅享受王国租税收入,王国地位降似于郡。成帝时,又规定以相管理王国行政,职如郡太守,后遂以郡国守相并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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